郭先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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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理

作者:郭先志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3次举报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一方婚前用于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所得收益,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财产用于借贷而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已经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在法律上和司法解释层面任然是空白。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对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现代物权法一般采原物主义,《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在法律适用层面上考虑,《物权法》与《婚姻法》同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但《物权法》是新法,《婚姻法》是旧法,新法应优于旧法。因此,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精神,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信任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样个人财产在婚后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时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将该增值部分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基本得到理论界及实务界的共识。

但应当注意的是,审批实践中对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获取的租金如何认定,观点分歧比较大,倾向性观点认为,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出租房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保障租赁物的居住安全,其获得租金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因此,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更为适宜。

婚前购买的股票、基金,婚后要保值和增值,股票、基金投资的卖出和买进也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婚后股票、基金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适宜。

 


郭先志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6168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