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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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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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能否替代劳动合同?

作者:郭先志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次举报

答案:不能。


原因:公司在招聘和录用员工的过程中,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录用通知书属于用人单位希望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员工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劳动合同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自治的结果,一旦签订就必须全面履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在录用员工时,用人单位不可以录用通知书代替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在用工后,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将会有后期需要向员工支付11个月双倍公司的法律风险。一旦员工后期去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那么仲裁委在确认公司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后,将会有支持员工主张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因此,公司在这块一定要多加注意,一定不要以为恰定了录用通知书,后面就可以不用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公司的人事还要定期检查老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如果临近到期,公司需要在到期前1个月与员工续签新的劳动合同。若劳动合同到期而未续签劳动合同,则视为公司与员工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了,公司则又存在需要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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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志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6168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