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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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您知道吗

发布者:郭先志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584人看过

近年来,因为经济不景气,公司违反劳动法的情况增多,不签订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利益的情况非常普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往往也会对不签劳动合同的公司予以较严重的处罚。

公司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较高的处罚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意思是说,公司除了正常应当给劳动者支付当月工资外,还需要额外支付一倍的工资。二倍公司差额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是“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计算的业务提成等)以及”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则不包括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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