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赵某某于2015 年 3 月 23 日入职广东省某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月薪 8000 元。公司在赵某某入职当日与赵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为 2 年(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止)。劳动合同期满前 1 个月,公司告知赵某某,由于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双方劳动关系将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终止。赵某某接到公司通知后,告诉公司称自己已怀孕 2 个月,不同意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没有接受赵某某的要求,于 2017年 2 月 28 日向赵某某送达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并向赵某某送达了离职证明。赵某某工资发放至 2017 年 2 月。2017 年 5 月 9 日,赵某某就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事宜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1、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32000 元;2、赔偿“三期”(即
孕期、产期、哺乳期,下同)期间(共19 个月)的工资待遇损失 152000 元。
【处理过程】
赵某某对公司在自己怀孕期间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强烈不满。虽然案件仲裁过程中支持了赵某某的部分仲裁请求,但是赵某某和公司对该仲裁结果都不服。公司认为是合法终止劳动关系,只需向赵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无需支付赔偿金;赵某某认为仲裁支持的三期赔偿金额过低,不予接受,最终双方都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意向调解结案,但由于金额差别较大最终法院调解未果,遂作出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
一、公司向赵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2000 元;
二、公司向赵某某支付“三期”期间的经济损失 30400 元。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因女职工怀孕而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认为,其与赵某某签订的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7 年 2 月 28 日届满,公司在合同届满前终止劳动关系完全合法,无需向赵某某支付赔偿金。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则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根据该条的意思,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即“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应当要等到女职工“三期”结束后才能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就本案而言,由于赵某某在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已经怀孕2 个月,且庭审过程中其也向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提供了三甲医院的体检报告,因此,赵某某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的法定情形,即用人单位不能在其怀孕期间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因此,仲裁委和人民法院认定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终止劳动关系违法,裁决公司向赵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2000 元完全正确。
此外,由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导致赵某某“三期”期间无法正常上班,也难以找到其他合适的工作,仲裁委和法院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裁决公司以赵某某“三期”期间工资总收入(19 个月合计 152000 元)的 20%即 30400元向赵某某支付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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