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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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三河市某房产经纪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仲裁裁决书

发布者:李淼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0日 8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三河市某房产经纪公司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均提出仲裁申请。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申请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侯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要求: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7755元;二、被申请人及时发放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18000元、佣金64032元,共计82032元;三、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社会保险费;四、因未及时发放工资、佣金,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23824元。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19年5月6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2019年5月、6月担任销售经理,底薪6000元加销售提成,2019年7月调整为销售岗位,工资为底薪3000元加卖一套房1000元加佣金30%提成。2019年10月和11月期间至2020年6月30日内所售房屋佣金一直未发放,底薪也没有发放。未缴纳社保,未签订劳动合同。在2020年6月29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三河市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某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12月22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367.88元;

二、被申请人三河市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某2020年1月1日至6月29日工资10964.81元、佣金64031.33元;

三、被申请人三河市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3728.2元;

四、被申请人三河市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为申请人王某补缴2019年7月16日至2020年6月29日的社会保险费,具体应补缴的种类、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定,申请人王某应当承担个人应缴部分;

五、驳回申请人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驳回被申请人三河市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上述第一至三项共计115092.22元,由被申请人三河市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王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受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李淼律师: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执业于2013年,至今已执业10年,现工作于河北颐诺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颐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20********2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