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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与杨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淼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2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孙XX与被告杨XX、三河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被告杨XX、被告三河市XX公司、被告中国XX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8298.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49495.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伤残鉴定费435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损失129144.1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9日,被告杨XX驾驶冀R×××××号大型普通客车,沿三河市永安XX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广场后街交叉口处向东右转弯时,与原告孙XX由西向东步行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孙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杨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孙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孙XX被送至三河市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1、脑挫伤;2、蛛网膜下腔出血;3、头皮血肿;4、左侧鼻骨鼻中隔鼻前棘骨折;5、左侧910肋骨骨折;6、口唇贯通伤;7、牙齿外伤性脱落;8、左手中指近节指骨基底部撕脱骨折;9、鼻背皮肤裂伤等。此事故车辆投保于中国XX公司,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车辆所有人为三河市XX公司,原告出院后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诉。
被告三河市XX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营养费要求过高,同意每天给付30元;原告已到法定退休年龄,要求的误工费不同意给付;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过高,同意给付3000元;要求的交通费过高,同意给付300元。
被告中国XX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被告杨XX辩称,同意被告三河市XX公司的辩论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9日,被告杨XX驾驶被告三河市XX公司所有的冀R×××××号大型普通客车,沿三河市永安XX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广场后街交叉口处向东右转弯时,与原告孙XX由西向东步行时相撞,造成孙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杨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孙XX无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杨XX正在履行职务期间。事故发生当日,孙XX被送至三河市医院住院治疗30天,于2018年12月29日出院,诊断为:1、脑挫伤;2、蛛网膜下腔出血;3、头皮血肿;4、左侧鼻骨鼻中隔鼻前棘骨折;5、左侧910肋骨骨折;6、口唇贯通伤;7、牙齿外伤性脱落;8、左手中指近节指骨基底部撕脱骨折;9、鼻背皮肤裂伤等。经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所留残疾程度为十级,赔偿指数10%。此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正在保险期内。以上事实,原告当庭出具的证据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上述证据经质证,本院确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原告孙XX的经济损失及证据如下:1、医疗费38298.65元,原告提交医疗费票据7张、住院病历一份、用药清单一份、诊断证明一张;2、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住院30天,按100元每天计算;3、营养费3000元,经鉴定,原告营养期为60日,每天按照50元给付;4、护理费6000元,经鉴定,护理期为60日,参照当地护工平均工资,每天按照100元给付;5、残疾赔偿金49495.5元,经鉴定赔偿指数10%,原告事故发生时65岁,为城镇户口,即32997元×15年×10%;6、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本院根据原告所留残疾程度酌定为5000元;7、伤残鉴定费4350元,有鉴定费收据一张;8、交通费1500元,本院根据原告住院、出院、鉴定及护理人员往来情况酌定1500元。以上合计110644.15元。
本院认为,被告杨XX驾驶被告三河市XX公司所有的公交车与原告孙X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杨X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杨XX应对原告孙XX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杨XX系被告三河市XX公司司机,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职务期间,故被告杨XX在履行职务期间造成的损害,由被告三河市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XX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三河市XX公司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中国XX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项限额内对原告孙XX的合理损失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三河市XX公司按责赔偿。故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10644.15元,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71995.5元(包括:医疗费用项下赔偿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项下赔偿护理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49495.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交通费1500元)。余款38648.65元,由被告三河市XX公司赔偿。原告要求的误工费,因原告年龄已满65周岁,其未能向法庭提交其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参加工作的证据,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其他诉讼请求,超过本院认定的数额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XX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人民币110644.15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71995.5元;余款38648.65元由被告三河市XX公司赔偿。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付款方式:开户名:孙XX;开户行:中国XX;账号:62×××30)。
二、被告杨XX不负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孙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计473元,由原告承担68元,被告三河市XX公司承担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淼律师: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执业于2013年,至今已执业10年,现工作于河北颐诺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颐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20********2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