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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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孟XX等与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淼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2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孟XX与被告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原告孟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金XX,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孟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6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约为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5日,原告从被告处购置石料,当时被告要求支付预付款,原告向被告料场支付11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支付后被告将石料厂转让,原告多次催要要求返还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无奈只有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XX辩称,其与原告不是借贷关系,原告支付的是预付款,由于政府行为,无法经营。原告应出具欠条等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系合作关系,共同从被告处购买石料。2016年2月25日,原告杨XX、孟XX分别出资50000元、60000元作为预付款从被告处购买石料,被告刘XX收到二原告支付的预付款后为二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暂欠杨XX、孟XX料款计壹拾壹万元(110000)刘XX2016年2月15日”。被告刘XX至今未向二原告发货,亦未向二原告返还预付款。庭审中,被告刘XX同意返还二原告支付的预付款。当事人双方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刘XX承认二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二原告要求被告自预付款交付之日(即2016年2月16日)开始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杨XX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孟XX人民币6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杨XX、孟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淼律师: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执业于2013年,至今已执业10年,现工作于河北颐诺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颐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20********2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