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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新的限购政策,导致买受人家庭不具备购房资格,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者:王娜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2日 4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实施新的限购政策,导致买受人家庭不具备购房资格,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描述:20173月,买受人孙XX与出卖人梁XX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位于海淀区×号,房屋为商品房,用途为办公,该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410万元。孙XX已经已交纳定金、北京市限购政策的出台,孙XX购房资质经建委审核未通过,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孙XX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梁XX返还定金30万元,梁XX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返还定金。


本案争议焦点:实施新的限购政策,导致买受人家庭不具备购房资格,买受人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王X律师法律分析:本人受孙XX委托代理此案。XX与梁XX就买卖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双方对已交纳定金、北京市限购政策的出台等事项无异议。孙XX购房资质经建委审核未通过,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孙XX要求解除合同,梁XX同意,本合同应当解除。就退还定金一节,双方合同约定交易履行期间,若实施新的限购政策,导致买受人家庭不具备购房资格,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则各方不追究违约责任,已支付房款的退还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买卖合同依约定期限能够实际履行,因买卖双方任一方原因导致合同处于迟延履行状态,在此期间实施新的限购政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限购政策出台之时,尚未有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合同处于迟延履行状态的情形发生,故不适用违约责任的约定,依据合同约定,双方需另行协商钱款的退还事宜。就本案定金的退还,除考虑双方合同约定之外,还需综合限购新政出台后双方的履约行为。最后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梁XX返还定金24万元。

律师提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应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如果一方因为限购政策无法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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