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娜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4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民申45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女,1948年3月2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2,男,1946年5月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3,男,1949年11月1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4,男,1954年8月4日出生, 上述三被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1,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A2、A3、A4、刘×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XX02民终5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申请再审称,我对涉案房产的贡献最大,涉案房屋的购房款项也都是我支付的,我认可涉案房屋是刘×5的遗产,因被继承人是残疾人,被继承人搬入涉案房屋后,我为被继承人办理了一系列手续,为其购买生活用品并照顾其生活,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我方有新证据能够证明我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A2、A3、A4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A2、A3、A4虽然都是残疾人,但是仍然经常看望和照顾被继承人A,原审判决平均分配遗产合情合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法不属于新证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材料作为新证据:1.2016年8月30日北京市XX百货工业联合公司的情况说明;2.2016年8月30日袁×1的情况说明;证明刘×5在世的时候生活上和单位上产生的事情都是我给办理的,A2、A3、A4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继承从被继承XX死亡时开始,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被继承人A于2014年11月13日去世,故继承自该日开始,双方诉争的×号房屋乃系刘×5生前名下登记所有的房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该项不动产应为A5之遗产,A虽主张系由自己出全资购买了上述房屋,但现有证据无法支持其主张,A主张自己对被继承人B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但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在刘×5生前的大部分时间或生活中系其单独照料生活起居并提供经济扶助等,且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的要义,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亦系均等分割,在无被继承人之遗嘱而双方又不能证明对方存在法律规定应当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从亲缘身份而言,双方均应有权获得刘×5相应份额的遗产,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兼顾了各继承人的现实情况,对被继承人A之遗产所作分割,并无不妥,A向本院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A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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