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娜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6日 27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律师。
被告:北京XXX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从2014年4月开始,原、被告口头约定XX公司向刘XX购买柴油。刘XX将货物送到XX公司处后,由其工作人员在收货单中签字盖章,后双方结算,刘XX将收货单交付XX公司,XX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刘XX柴油款26万元,截止到2016年1月15日。2016年4月30日后,XX公司分别向刘XX支付现金25000元、20000元,尚欠刘XX柴油款215000元。原告多次追要未果,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被告北京XX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二十一万五千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二十一万五千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律师观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聚鑫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表明XX公司尚欠刘XX柴油款,对原告要求其立即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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