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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的房屋一方有居住使用权,另一方可以依法分割

发布者:王娜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18日 9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芬与被告王X营、王X君、王X敏、王X莉共有物分割纠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5民初40150

原告王X芬,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娜,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营,男,1936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XX,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君,男,汉族,

被告王X敏,女,汉族,

被告王X莉,女,汉族,


案情介绍:X营为王X芬、王X莉、王X君、王X敏的父亲2012926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朝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市朝阳区XX东里203号房屋由王X营、王X君、王X敏、王x芬、王x莉按份共有,王X营按十分之六份额享有所有权,、王X君、王X敏、王x芬、王x莉各按十分之一份额享有所有权,该判决已于20121015日生效,因原被告之间对房屋分割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现在原告王X芬通过诉讼依法要求分割上述房屋并要求相应份额的房屋折价款。案件审理中原告王X芬申请对203号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由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结论为203号房屋的市场价值为58703万元。被告王X营依据其在房屋中有居住使用权及自身身体原因不同意进行分割。


判决结果:北京市朝阳区XX东里203号房屋归王X营所有,王X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王X芬、王X敏、王X莉、王X君每人房屋折价款五十八万七千零三十元案件受理费26446元、评估费1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王X芬负担7000元(已交纳),由王X营负担212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王X芬)、由王X君、王X敏、王X莉每人负担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王X芬)


律师观点:涉案房屋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了由王X营、王X君、王X敏、王X芬、王X莉按份共有。根据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王X营占涉案房屋较多份额,由王X营根据评估价格给付原告王X芬相应份额折价款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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