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娜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9日 8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邢XX自2013年10月起担任王X1家的育儿嫂一职。甲方高金X(王X1之母)、乙方爱xx公司与丙方邢XX签订《全国母婴家庭服务行业规范合同》,其中第五条第2项(2)规定,甲方为丙方提供适当和安全的居住场所,合理安排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证每天的基本睡眠时间。
第六条第2项(3)因丙方工作过失,造成甲方人身或其他权益受到侵害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追究丙方责任并承担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4年12月30日下午五点左右,王X1自己一个人在家玩耍时撞上床头柜,造成左眼眼睑皮肤裂伤。就受伤原因,邢XX表示,一般情况下孩子奶奶和姥姥一人一天替换来帮助看护孩子,事发当天,孩子姥姥走了之后,自己在给孩子做饭时,孩子碰伤。后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4月被先后送往北京同仁医院、首都儿科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司令部黄寺门诊部进行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2400.44元,交通费383元。
被告爱XX公司辩称,本案中我方与原告、第二被告建立的是三方服务关系,我方是中介服务,向原告推荐服务人员;另外,原告的受伤原因不能证明是由第二被告所致;综上,不承担也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北京爱xx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X1医疗费七百二十元、交通费一百一十四元九角、营养费四百五十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元。
二、驳回王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律师认为: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王X1是在邢聪娟提供家政、看护服务中受伤,根据受伤的时间点,邢XX一人在家看护孩子。根据孩子的伤情判断,在一人看护孩子的情况下,此类伤害难免发生,根据三方签订的合同,爱贝佳公司对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王X1的监护人,应该知晓孩子的发育情况、居住面积、陪同看护人的情况,排除未成年人活动区域的安全隐患,考虑到家中可能会出现某些时间段保姆一人看孩子的情况,提供必要的束缚孩子装置。
8年
44次 (优于96.81%的律师)
17次 (优于96.03%的律师)
29302分 (优于98.41%的律师)
一天内
39篇 (优于98.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