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娜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6日 9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x,女,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韩福x,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孙xx,女,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韩xx,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韩xxx,男,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玉x,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被告之女),女,住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XXX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X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女,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XXX分中心职工,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五原告对北京市东城区草厂九条胡同××号内×、×、×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情介绍:
韩振x与原告周xx系夫妻关系,原告韩福x、韩玉x及被告韩玉江系二人之子。韩福x与原告孙xx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韩x。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得丰西巷××号原系韩振x名下承租的公房。韩振x于2014年1月11日去世。2014年4月9日,拆迁档案中《北京市房屋搬迁基本情况调查表》显示,被搬迁人韩振x(已故),现住人韩玉x,家庭人口情况为户主韩福x、之妻孙xx、之子韩x,户主周勇x、之子韩玉x、之子韩玉x。2014年5月20日,周勇x作为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签字,委托韩玉x全权办理东城区德丰西巷胡同××号房屋的搬迁事宜。另有韩福x、韩玉x与案外人韩x(韩振x之子)、韩丽x(韩振x之女)在委托人处签字。同日,周勇x、韩玉x韩福x、韩玉x及案外人韩x、韩丽x签署承诺书,得丰西巷胡同××号房屋所有权人周勇x、韩福x、韩玉x、韩玉x及案外人韩丽x、韩x产权共有,双方承诺在签订前门地区搬迁补偿协议后,所有家中成员对此无异议。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纠纷及相关责任与相关部门单位无关。2014年6月25日,韩玉江作为乙方与北京天街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前门历史文化保护区东区旧城保护整治项目承租公有住宅搬迁补偿协议书》,约定乙方承租房屋位于得丰西巷胡同xx号,正式房屋2间,使用面积19.4平方米,建筑面积25.86平方米。户籍在册人口陆人,分别是户主周勇x之子韩玉x、之子韩玉x、户主韩福x、之妻孙静x、之子韩x。房屋价值补偿及各项补偿款1641889元。根据相关规定,如乙方符合房源奖励条件的,可申请认购芍药居房源一套。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自行解决其与该房屋共居人及家庭内部成员关于房屋补偿款的分配事宜。被告韩玉x以周勇x年事已高,需要子女轮流照顾,共居一室不便为由,申请平房3间。同日,韩玉x作为乙方与北京天街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公房承租使用权交换协议书》,约定乙方承租房屋位于得丰西巷胡同××号,户籍在册人口陆人。安置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草厂九条胡同××号内第×、×、×号住宅房屋。
本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1、对于没有房本的房屋(公租房)是否在法院受理的范围
2、对于家庭内部因拆迁利益分配问题产生争议应如何分配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搬迁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得丰西巷××号,原系韩振x承租的直管公房。搬迁时因韩振x去世,由韩玉x签署相关搬迁补偿协议书。上述协议书内亦明确涉诉房屋的被安置人口,包含五原告,故五原告依法有权居住、使用安置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草厂×条胡同××号内×、×、×号房屋。
裁判结果
1、确认原告周xx、韩福x、孙静x、韩x、韩玉x对北京市东城区草厂×条胡同×××号内×、×、×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2、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韩玉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对于此类案件,没有法律明文的具体规定,这就需要办案律师有大量的办案经验才可以处理,本案以胜诉结案。
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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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02分 (优于98.41%的律师)
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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