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娜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6日 5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女,19xx年7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孙×之母),19xx年4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xx年7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娜,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15年10月,孙×诉至原审法院称:2015年3月,我与王×相识,2015年5月,双方订婚,2015年7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知道双方性格严重不合,王×没有家庭责任感,不去工作,以父母养老金生存。王×欺骗我,双方登记结婚时我才得知王×曾结过婚。从相识至今,王×从我处拿走近两万余元用于挥霍。结婚登记时,我已怀有身孕,迫于怀孕才糊里糊涂与王×领取结婚证。结婚后,我一直想感化王×能正常生活,可是王×却多次辱骂我,更为严重的是在我怀孕期间,王×多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对我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我曾于2015年8月起诉离婚,王×提出悔改后我撤诉。2015年10月5日晚上,王×仍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孙×无奈再次打110报案,西城区公安分局德外派出所出警并做了调查笔录,证实王×的家庭暴力及遗弃我的情形,在2015年10月6日王×准备再次殴打我,我无奈再次报警,现在只有回娘家居住。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在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的存在,对我来讲只是一种痛苦与折磨,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王×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3、诉讼费由王×负担。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被告没有家暴行为,不需要给原告赔偿,原告对审理结果不满意后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审理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证据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光盘、照片、询问笔录、报警记录、费用单据等证据能否认定为家暴行为,是否应该有赔偿。
本律师代理此案的一审、二审,我作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律师,本律师认为:感情系婚姻关系维系的基础,现孙×要求与王×离婚,王×表示同意,故对孙×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孙×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实施了家庭暴力,王×也不认可曾殴打过孙×,孙×也没有任何伤情鉴定报告或诊断结论证明,故孙×以王×存在家庭暴力为由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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