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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双方已经约定的事项对方不履行,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布者:王娜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6日 6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1984年原告XX与被告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齐1、一子2。1997年三原告因政策分配到鲁村,1999年三原告转到黑古台村落户。2010年3月鲁村和黑古台村出具证明,将黑古台村一块土地给予原告居住使用。同年5月,牛秀香与被告离婚,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中约定上述4号院房屋归原告所有。要求确认坐落于房山区良乡黑古台村的房屋使用权归原告享有。

原告提交了村委会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用以证明原告起诉的事实。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事实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xxx村房屋的使用权归原告享有。

本案的争议焦点:

1、离婚后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对方不履行应该怎办?

2、农村的宅基地房屋如何分配

本律师办理过多起房产纠纷和合同纠纷的案子,在这类领域有很成熟的经验,如有相关的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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