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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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作为被告答辩时需考虑的因素之一

发布者:李琳琳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20日 3808人看过 举报

2020-03-2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简述案件情况:

      原告作为借款人向被告借款,后逾期未还清借款及利息,被告通过民事诉讼起诉原告,后经人民法院审判,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多还的利息并要求被告给原告的抵押物办理解押手续。

2、律师意见:

     李律师在接到本案后,认为原告的起诉与被告之前的起诉系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一致,均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重复起诉。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李律师在过去一年的时间里,已经遇到两起因为重复起诉而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在起诉时需要充分评估案件风险,告知当事人案件存在的风险点,由当事人进行选择。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要针对原告的起诉作出由针对性的答辩,戳中原告的痛处,不断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积累经验。

李琳琳律师,中共党员,枣庄市青少年普法宣讲团成员,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员,枣庄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0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
北京德和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1370420********05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