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申请执行人A在执行过程中,收到B提起的执行异议申请书,根据该申请书的内容显示,B申请对执行人A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并实际占有使用该地上附着物、建筑物,要求法院解除执行人A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
2、综合点评
针对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主要依据的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申请人需要区分自己是针对执行的程序违法行为提异议,还是主张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如果针对执行行为违法,应依据上述第225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申请复议,如果主张对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则应依据第226条的规定,由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审判监督程序/执行异议之诉。
本案的执行标的物因涉及多次查封,已有其他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情况特别复杂。
李律师接受申请执行人A的委托后,翻阅了厚重的执行卷宗,通过可视化图标的方式将案件的筋骨剥离出来,梳理出案件的关键点,如查封时间、其他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其他案件中对我方有力的地方、B的主张能都成立,支撑我方观点的法律依据等,有力的反驳了B的执行异议,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B 的执行异议申请。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执行案件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案件,有其周期长、复杂性、需沟通、勤跑腿、勤动脑的案件特点,对于有执行财产的案件需要牢记保全时间,勤与执行法官联系等,对于尚未查找到执行财产的案件,需要勤动脑找方法积极寻找财产线索,特别是针对首封问题、优先权问题、执行异议问题,法律解释众多,卷宗厚重。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做好续封、续冻工作的登记,留好手头的案件材料,方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查找,理清案件的脉络。
李琳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