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
对于重大事件的认定,司法实践认为,重大性标准问题是认定事件是否具有关键价值并构成虚假陈述的基础与核心,判断重大性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理性投资者决策影响标准;二是价格敏感标准。
第一、关于是理性投资者决策影响标准。从事件的性质影响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1.4条“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及13.2.1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的规定,比如天成控股公司的2015年业绩为亏损,如2016年的业绩仍然为亏损,天成控股股票将会标示ST,并存在退市的风险。天成控股公司2016年的盈亏状况直接关系到天成控股公司的退市风险,退市风险是投资者在判断是否考虑投资该公司股票的重要因素。天成控股公司2016年的业绩实际为亏损,而天成控股公司在业绩预告中发布2016年的业绩为盈利,在理性投资者判断该股票的退市风险时造成重大误导。
从事件的定量影响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2.2条(2014版,2019进行修订为11.12.5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9.2条的规定。”及9.2条“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的规定。
第二、价格敏感标准,是指以该事实对于证券价格是否会产生较大影响作为判定其是否具有重大性的标准,通过不实披露行为前后的价格变化可判断其是否构成重大事件。比如天成控股揭露日2017年4月24日前一交易日4月21日的收盘价为9.77元,2017年4月24日的收盘价为8.79元,4月25日的收盘价为7.91元,4月26日停盘,4月27日收盘价为7.51元,4月28日收盘价为7.13元。2017年4月24日天成控股公司发布《业绩更正公告》后,该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两个交易日跌幅10%,ST后连续两个交易日跌幅5%,连续四个交易日跌停,业绩更正报告发布前后天成控股的股价发生巨大变化,由此可知,该事件对股票价格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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