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那么,征收决定何时算生效呢?结合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作出补偿三个要件,征收决定的生效应具有特定含义,征收补偿完成之后,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后,原征收决定被维持的,征收决定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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