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间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
检察监督案件始终没有申请期限,导致申请监督案件存在大量生效裁判做出时间过长的案件。此类案件除了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外,法律适用问题也更显复杂,实践中不乏以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申请监督或者对民事权利放弃后的投机申诉,增加了大量无价值案件。因此,每次修订或者出台相关规定,办案检察部门均诉求可增加申请期限规定,本次终于落地,应该是通过了立法机关的授权审核,能得以对申诉权做出期限限制。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将申请检察监督期限设定为两年,并在第二十七条明确超过申请监督期限的案件不予受理。上述条款系限权条款,也被认为是从当事人视角最为关注的变化。应当明确的是因为检察监督必须再审程序前置,因此两年期限自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算。该两年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另外,就该条款的溯及力问题,根据权威解释,该规定仅适用于新受理案件,对于监督规则实施前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期限自修订后的监督规则实施之日起算。对于因各种原因未能申请监督的案件,可能要关注该规定,及时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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