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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

作者:李研博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49次举报


    但凡涉及到集体土地拆迁,便往往涉及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集体组织成员的区分,两者的补偿标准也往往大相径庭。原因就在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农村(城中村)的土地往往属于集体所有,而拆迁的本质便是将集体土地转换为国有建设用地,农民将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故而土地补偿款也成了补偿的大头,但给谁不给谁,便是利益焦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为拆迁补偿分配中关于区分经济组织成员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律师现根据各地政府、法院指导政策及裁判观点整理出相对明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以供参考:

      一、明确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二)因婚姻(包括女方迁入男方或男方入赘迁入女方)或收养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三)因国防建设、移民等政策性原因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四)将户籍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时,已经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其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虽未按程序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但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生产、居住生活的;

   (五)经民主议定程序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同意,符合村规民约等可以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的;

   (六)法律或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可以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二、仍具备资格的几类特殊人员: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未将户籍迁至男方所在地,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生产、居住生活,且未在男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土地、享受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或男方系城镇职工、居民的;

  (二)离婚、丧偶妇女将户籍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生产、居住生活的;

  (三)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未迁出户籍的;

  (四)虽然将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但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居住生活,且以承包土地为其基本生活保障的;

  (五)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服刑将户籍迁出或注销的;

  (六)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籍迁回原籍且在原籍生产生活的。

注意:重庆高院认为,服兵役其中任干部的,或者按政策应当进行转业安置的士官,一般应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三、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

  (一)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前死亡的;

  (二)已经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三)将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已取得国家公务员、事业编或者已取得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的;

  (四)经民主议定程序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确认,符合村规民约等应认定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的。

  (五)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仅将户口挂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应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六)因方便子女入学、经商等其他原因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商将户籍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当事人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七)各地放宽户籍准入政策后迁入户籍,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抗辩否认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予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户口性质并非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标准,人民法院应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需要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来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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