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发生后,各行业均受到重大影响,诸多建设工程亦出现停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亦及时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本号特在此予以整理总结,以供各单位借鉴参考。
一、该次疫情防控造成的工期延误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案:是,对此各地态度一致,无争议。需要注意的是,在疫情防控措施开始前已经竣工验收或者由于发承包人主观原因引起的延误,另当别论。
观点一:绝对时间制,工期顺延自一级响应之日起至一级响应结束之日止。代表省份有:湖北、云南、湖南、吉林、黑龙江、宁夏,陕西和山西通过补充通知的方式变更为相对时间制。
观点二:相对时间制,工期顺延自政府禁止施工至许可其复工之日止。代表省份有:北京、浙江、江西、江苏、山东、海南、四川、广西、广东、青海、辽宁、新疆、重庆、天津、河南、贵州。
观点二更具合理性。
三、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约定,确定停工期间损失费用及其相应承担方式。大部分省份意见指出,合同对不可抗力事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节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
注:按照浙江省意见,停工期间必要的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补充知识:在实践中,亦有大量建设工程使用了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其中通用条款中的“不可抗力”亦未做修改,为了使大家进一步明白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建设工程项目对于项目受损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文特列举住建部2017年发布的最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并与计价清单中不可抗力的规定进行对比。
计价规范与示范文本最大的差别在于对于停工损失的承担,前者规定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后者约定停工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可以理解为在工地现场驻扎的轮值人员。
四、哪些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
1.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因疫情防控发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物品、临时隔离用房及其他防疫设施、防控人员费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费用中单列。该项标准如何确定:比如浙江、山东、河南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山西按照每天30元的标准计取。陕西则在补充通知里按照响应级别划分不同的计取标准。
2.人工费。受疫情影响增加的劳务工人工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结果、市场人工工资和疫情影响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
3.材料和机械价格。受疫情影响造成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价格异常波动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市场价格确定相应的价差,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进行认价、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
5.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增加现场管理人员投入、因顺延工期发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等,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据实核算。
五、赶工费用是由谁承担?
由于前期疫情防控停工的影响,在疫情后期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存在较大可能的施工赶工。对于此项工作引起的赶工费用,大部分省市的指导意见为发包人承担,原因就在于赶工一般是发包人发起指令的。少部分省份意见为该费用另行计算,合理分担,比如北京、陕西、湖北、山东。
疫情防控期间,尚未招标或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单位应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增加疫情防控费用,调整因疫情引发的市场价格上涨费用。上涨后的总价超过概算的,建设单位应调整概算。
对于复(开)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在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广西、吉林已明确,因疫情防控导致材料价格重大变化,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方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律师提醒:在疫情发生后,各地及时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计价的相关政策指导意见,但需注意的是,指导意见仅属于规范性文件,从法律层面而言其影响力非常有限,鉴于疫情防控尚未结束,其对于施工的不确定性仍未结束,发承包需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对于承包人而言,对于临时性各项费用,一定需及时报签证,以获得发包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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