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你没有看错,看似只有在影视剧中出现的剧情在现实商战中发生了。这种为了控制公司而发生的印章争夺战罕见吗?虽然不多,但也不算罕见,只是很多没有像当当这样被报道出来而已。
衡水第一中学在2014年9月19日同样发生公章争夺事件?详见媒体报道。
为何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都如此看重印章呢?原因就由于历史文化多重因素的影响,导致国人在社会实践中“重印章、轻签名”。反映到频繁的交易往来过程中便是,交易相对方往往也更是重视落款处公司印章的加盖,而忽略其他,即使未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亦无所谓。由此便导致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何人保管印章、证照成为制约公司的重要手段,一旦某一股东或高管把控印章且拒不交还时,公司经营极可能陷入困境。难道公章被一方把持,就没辙了吗?稍安勿躁,先了解下我国印章管理制度。
一、现有印章管理规定
目前关于印章管理的全国性法律文件规定仅有国务院于1999年10月修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以下称“印章管理规定”),1979年所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已于2008年失效。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由公安部负责起草的《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仅是征求意见完毕,根据公安部2019年3月29日新闻发布会介绍,该法规已上报国务院,但目前仍未颁布生效。地方性规定主要有《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等。从时间上讲,全国性印章管理规定颁布至今已有二十年之久,已与目前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且其规定过于粗糙,对于印章在使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均未涉及。上海、浙江等地虽然在2017年修订了其印章管理规定,但其更多地是对印章刻制行业的管理,对于公司印章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规定相对较少,且其适用范围存在地域性限制。
综合公安部《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意见稿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及上海等地的规定,其规定覆盖了公司第一次刻制印章、印章丢失、印章被盗、印章被抢、印章更换(需交回旧章)。但是对于公司内部争斗,导致一方控制印章,法定权利方无法持有印章时,能否直接重新刻制印章并未规定。那么,这种争斗下的把持印章能否适用于上述印章丢失、被盗或被抢情形。结论应该是不可以,理由在于,控制印章往往发生在公司内部争夺控制权过程中,存在一个权力更迭,并非是一个自始至终的状态或者瞬间通过暴力手段转移占有,即从有权占有变为了无权占有。而被盗、被抢一般通过物理性动作转移了占有主体,印章之争中前后并一定发生转移占有,只是权利状态发生了变化。比如李某在公司设立时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有权保管印章,但后面被罢免掉了,拒不向新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交还印章,此时不能再继续持有印章,就演变成了无权占有。至于印章丢失,按照传统理解(缩小解释),丢失即为遗失,即不知物之所在、去向,与该物失去联系。那么,此时公司的权利掌控者该如何“夺回”印章呢?
二、救济途径探讨
第一种方案,公司的新任法定代表人通过证照返还之诉(参见民事案由252),诉请返还印章,一般只要公司股东会决议程序合法,法院基本会予以支持。该方案的优势在于胜诉率高,风险相对较低。但缺点在时间周期相对较长,影响公司日常运营。
第二种方案,先进行工商变更,更换法定代表人,再通过登报挂失后,重新刻制。此种方案的好处在于,公安机关在办理公章争夺类报案时,会习惯时先看营业执照上记载法定代表人是谁,即可持有公章或者刻制公章来处理。此种方案的难点在于,很多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核工商变更登记时,同样重盖章、轻签名,以至于陷入循环。对于工商机关的问题,可通过法院已有判例或者向其上级部门反映的向其找工作人员解释。
第三种方案为通过直接挂失,重新刻制。一般通过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印章丢失公告,然后持该挂失公告前往刻章公司刻制印章,一般所需时间为5天左右。该种方案在社会实践中应用较多,其风险大小往往取决于基层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对法律的理解,因为在重新刻制印章过程中往往需要用到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般为复印件)。
三、法师点评
公章争夺往往发生在对于公章保管没有明确管理制度的公司内。为了避免混战,应该事先针对公章保管需在章程或具体管理制度中提前作以约定,并且明确人员职位变动时,公章交接事宜。需注意的是,公章的保管往往与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紧密相关,而法定代表人的又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的变更相关联,故而在操作时需步步为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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