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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XX、葛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林志青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9日 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葛1,男,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青,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2,男,汉族,住临海市。

第三人:朱某某,男,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葛1与被告葛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本院追加朱某某为第三人,于2022年10月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葛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青、被告葛2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葛1与葛2系堂兄弟关系。2015年4月份,葛2以其朋友包工地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葛1借款300000元,口头约定按1分利计算利息。上述款项其中290000元由葛1配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至葛2账户,其中10000元系现金交付。因双方系同房叔伯兄弟关系,故未让葛2出具借条。嗣后,葛2未还本付息。

2辩称,本人与葛1不存在借贷关系,葛1与朱某某存在借贷关系。我与朱某某系朋友关系,因朱某某资金急转几日,经我介绍与叔伯兄弟葛1认识,葛1借款给朱某某。一开始说一分利,葛1说没钱借,后来朱某某说四分利,葛1就同意借款;葛1与朱某某约定用我银行卡转账,我收到以后当日和次日分别转账200000元、100000元给朱某某。故要求驳回葛1对本人的起诉。

某某未作陈述。

1、葛2围绕诉讼请求和抗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综合分析如下:

1.葛1提供的通话录音1份、通话清单1份、短信记录若干,拟证明涉案借款的借款人为葛2本人,双方约定月利息为一分的事实;

2.葛2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短信记录若干,拟证明涉案借款的借款人为朱某某

经质证,葛2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在通话和短信中关于如何还款以及利息的陈述均是站在朱某某的立场上想与葛1达成的还款方案,并不是认可涉案借款由其本人偿还,也不认可借款约定月利息1分;葛1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葛2借给朱某某或者谁与其无关,在短信中,葛1的话也是在葛2说有钱在朱某某那以及朱某某可能什么时候能还钱的前提下说的。本院审查后,认为证据1、2的真实性经双方确认,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该二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关于涉案借款多次交涉的事实,对该方面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其他方面不予认定。

经审理,本院根据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举证,认定事实如下:

1与葛2系堂兄弟关系。2015年4月7日,葛1交付给葛2借款30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的借款人是葛2还是朱某某?葛1主张葛2向其借款并实际向葛2交付借款,葛2抗辩朱某某向葛1借款、其在中间介绍并提供银行账户代为交接借款。本院认为,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葛2接收借款后的资金流向不影响其与葛1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且葛1对短信内容能作出合理解释,葛2提供的转账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借款的借款人即为朱某某。结合葛2实际接收借款、葛1一直向葛2催讨借款的事实,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本院认为,葛2向葛1借款的可能性大于朱某某经由葛2介绍向葛1借款的可能性,故本院对葛2的抗辩不予采信,认定涉案借款的借款人系葛2。关于涉案借款是否约定利息问题,葛1提供其与葛2的电话通话录音拟为证明涉案借款约定月利息1分,本院认为,根据双方通话的时间及内容,可以看出通话时间点为本案的诉前调解阶段,且之前双方已有过交涉,故对葛2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作为本案认定月利息1分的依据。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故对葛1主张从借款之日开始按月利息1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酌情支持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葛1主张权利之日起(即起诉之日)的利息损失。综上,对葛1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葛2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葛1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8月25日起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葛1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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