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志青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5日 4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XX,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XX。
原告陈XX与被告台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共同支付给原告货款147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1日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蔬菜。经结算,被告于2020年1月18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原告蔬菜款147000元。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台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陈XX货款147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0元(已减半),由被告台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年
1次 (优于73.38%的律师)
4420分 (优于91.34%的律师)
一天内
19篇 (优于95.7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