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房玉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6日 16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X1陈述,其与刘XX系朋友关系,刘XX以干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刘X1以现金向其交付。
2010年5月20日,刘X1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刘XX现金10万元。证明人:孟XX,
庭审中,孟XX出庭作证,证实刘X1向刘XX出借10万元款项。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X1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X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X1保全保险费 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