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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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危险驾驶罪——成功为当事人获得减刑

发布者:房玉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1日 3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当事人背景

被告人基本情况X1999年生于山东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房玉,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基本情况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XX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指控事实

2019年11月26日3时许,被告人张XX在明知被告人高X饮酒且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自己的白色鲁HW80**大众牌小型轿车交由高X驾驶,高X驾驶载张XX刑事至济宁市诗仙路与蓼河路路口时,与唐忠昊驾驶的黑色鲁H1KJ**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张XX将鲁HW80**小型轿车开至路边停X。经现场对高X、张XX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分别为126mg/100ml、121mg/100ml;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高X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1.5mg/100ml,张XX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0.8mg/100ml。经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勤务大队认定,高X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该人高X、张XX于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次日,被告人高X于唐忠昊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唐忠昊的谅解。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高X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被告人张XX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高X、张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未曾因酒后驾驶收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存在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被告人高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张XX明知高X饮酒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由高X驾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X、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积极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房玉,党员,法学硕士学位,深圳大学刑法学研究生,高级企业合规师,具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