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房玉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0日 8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因犯放火罪于2008年8月7日被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5年10月21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6年12月10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9年4月12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程XX
被告人孙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因打架斗殴,于2013年2月1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房玉,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孙X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适用速裁程序,2020年7月31日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天慧、助理检察员袭晓月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刘XX与被告人孙X共谋,驾驶刘XX二轮摩托车至济宁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新月嘉苑小区内,共同盗窃马忠元等6名被害人七组28块电动车电瓶,藏匿于该小区西侧海川路路西的绿化带附近,再次返回该小区盗窃电瓶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669元。
另查明,被盗电瓶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孙X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盗窃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XX有前科劣迹,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摩托车、绞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