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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欠款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返还租金及利息共计100多万元,并讨回剩余材料

发布者:方朝阳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8日 9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6月9日,原告纪某云(甲方)与被告程某松、陈某隆(乙方)签订了一份《物资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租赁建筑脚手架用钢管、扣件、顶托、导管四项租赁物资,结算方式按物资租赁出、返库单为准,每日租金标准为钢管0.0065元米、扣件0.003元套、顶托0.015元套、导管0.003元套,物资单价按时价;租赁时间自出库之日计算至返库之日;租金支付方式自租赁之日起,甲方每月到乙方结算并收取租金,若未按月支付,甲方每月收取乙方租金总额5%的滞纳金,同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租赁物;违约责任为乙方未依约交纳押金、租金或滞纳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租赁物总价值20%的违约金等内容,原告及被告程某松、陈某隆在合同上签字,被告华某远发在合同担保方加盖公章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二被告钢管147230米、扣件96780套、顶托4210支、管接8048套。2018年12月1日,因市场行情因素,原告与被告程某松、陈某隆再次签订了一份补充的《物资租赁合同》,约定每日租金标准上调为钢管0.012元米、扣件0.07元套、顶托0.025元套、导管0.007元根,物资单价明确为钢管16元米、扣件5.5元套、顶托20元套、导管3元根,其他内容与2017年6月9日的原合同一致,原告及被告程某松、陈某隆分别在合同的甲、乙方签名,被告华某远发未在合同担保方签名或盖章。截止2019年1月31日,被告因故欠付原告租金894506.77元、违约金204901.3元,合计1,099,408.07元,经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讨无果,故而成讼。

庭审中,被告程某松、陈某隆作为实际承租人对上述钢管、扣件、顶托、导管的租赁、下欠数量以及租金、违约金的数额等案件事实,均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诉讼代理人及二被告的陈述、身份证、《物资租赁合同》、出库单、租金结算单等证据证实。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纪某云与被告程某松、陈某隆、华某远发公司于2017年6月9日签订的《物资租赁合同》、以及原告纪某云与被告程某松、陈某隆于2018年12月1日签订的补充《物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程某松、陈某隆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894,506.77元、承担违约金204,901.3元,合计1,099,408.07元;返还原告钢管147230米、扣件96780套、顶托4210支、管接8048套(损失部分按合同价格赔偿租赁物损失费);承担自2019年2月1日起至租赁物全部返还或者赔偿之日止按2,606元天标准的后续租金;

三、被告华某远发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中因2017年6月9日《物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日租金标准所形成的租金、违约金及租赁物返还等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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