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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定事实清楚,我方当事人不应承担更多返工费用

发布者:方朝阳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3日 6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间,A公司为B公司加工服饰,第一批服饰加三费经双方对账结算,B公司尚欠A公司加工费尾款19,000元(含运费、包装费)、返工费5840元2022年4月3日B公司工作人员到A公司强行取走第二批加工的服饰,并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A公司出货黑色童裤2094条,灰色休闲裤500条,张海松2022.43,联系电话XX”。A公司多次催讨此款无果。

一审判决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同的加工合间关系依法成立。A公司为B公司加工服饰,A公司取走加工好的服饰后,双方的加工会闻成立并已实际颁行,B公司应及时支付加工款。通过XX公司聊天催讨记录和询问笔录可知,B公司尚欠A公司第一笔加工的服饰加工费尾款19,000元(电合运费、世装贾)、返工费5840元未清。一审法院判决合理,二审维持原判,我方当事人不应承担更多返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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