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方朝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8日 6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1月18日,被告柯X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柯XX借款100,000元,柯XX同意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两次向被告柯X各支付50,000元合计100,000元。同日,被告柯X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柯XX现金拾万元整。未书面约定还清期限和利息。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柯XX于2018年6月偿还2万元、2018年9月18日偿还1万元、2018年12月12日偿还1万元。余X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引起了本案纠纷。
另查明,原告的起诉状和其在庭审中,均陈述:“两被告因家庭在广东经营快餐店向原告借款,借据由被告何XX出具并署名柯X,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并且被告在收到借款当月即支付了一个月利息2,000元。”但原告除上述陈述外,未举出其他证据证实双方进行了利息约定以及借据确系被告何XX出具。原告为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向举证了户籍证明一份,内容为被告柯X系户主被告何XX与户主系夫妻关系。
被告柯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柯XX借款本金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