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朝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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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柯某与被告王某、黄某借款纠纷

发布者:方朝阳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17日 7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柯某与被告王某、黄某借款纠纷


原告:柯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朝阳,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美渊,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男。

被告:黄某,男。

原告柯某与被告王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朝阳、冯美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0元,另从2017年9月16日起至所有借款实际偿付之日止,被告应按照每日15,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12,000元,另从2017年9月16日起至所有借款实际偿付之日止,被告应按每日666.67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某因武汉云英融众艺术馆装饰工程资金短缺,先后于2016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2017年1月13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2016年12月30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明确约定王某向柯某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同时,被告黄某以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身份为被告王某担保,借条中被告王某、黄某签字并按手印。2016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王某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幸福街支行,账户6212260200075854584)转账1,000,000元。2017年1月13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明确约定王某向柯某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25日,逾期未还款时,每逾期一日按50%的年利率向出借人承担违约金;同时,被告黄某以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身份向被告王某担保,借条中被告王某、黄某签字并按手印。2017年1月13日,原告向被告王某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幸福街支行,账户6212260200075854584)转账50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王某、黄某催讨,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柯某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4%标准,以借款人民币5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6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柯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年利率6%标准,以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黄某对被告王某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某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58元,减半收取计10,3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29元。由原告柯某负担1,370元,被告王某、黄某负担13,9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658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团城山支行,账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11年起在阳新县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先后在上海多家企业主管公司法律事务,对特许加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黄石
  • 执业单位: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2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