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方朝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1日 2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A,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阳新县××XX???村××组,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A的妻子,2015年2月19日,A与B发生争吵,A从家中出走,之后一直未归,申请人A采取多种方式寻找被申请人B,至今无果,申请人A申请宣告B失踪后,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A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A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A下落不明已满三年,公安机关及被申请人所在村组亦作出了相关说明,且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无下落,符合法定宣告失踪情形,故对申请人A申请宣告被申请人B失踪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A失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