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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争取到缓刑一年

发布者:李清富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0日 5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11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宿州市公安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清富,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2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清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8月2日凌晨,2时许,在宿州市埇桥区“花开假日”酒店门口,被告人陈某某的女朋友赵银银与被害人赵某因言语差错发生争执,陈某某到现场后将赵某面部打伤,致赵某左侧颧骨骨折,左侧颧颞缝分离,左侧颞骨颧突骨折。经鉴定,赵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4日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三八派出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认罪认罚,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年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李清富律师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20年8月2日凌晨2时许,在宿州市埇桥区“花开假日”酒店门口,被告人陈某某的女朋友赵银银与被害人赵某因言语差错发生争执,陈某某到现场后将赵某面部打伤,致赵某左侧颧骨骨折,左侧颧颞缝分离,左侧颞骨颧突骨折。经法医鉴定,赵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4日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三八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赵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赵某人民币十万元,被害人赵某对陈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陈某某的所有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悔罪,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被告人陈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案件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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