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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争取到缓刑二年

发布者:李清富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0日 3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省信阳市四季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现住安徽省利辛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清富,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埇检刑诉(2020)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永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和宿州市埇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辩护人李清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6月8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皖N×××××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京台高速公路合肥方向803公里+953米处施工区倒车时,将施工作业人员被害人吴某碾压,造成吴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应系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11月16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酌情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李清富律师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悔罪,安徽省利辛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依法可对被告人马某某适用缓刑。

案件判决: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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