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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XX、周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清富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1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鲍XX因与被上诉人周X、原审被告鲍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4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鲍XX上诉请求:改判驳回周X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并未查清。周X称鲍XX向其借款36200元用于支付购车首付款、双方约定利息3分并出具了47000元的借条一张不属实。鲍XX在周X处购买车辆时,由于购车首付款及保险等费用共计70000元左右,鲍XX没有凑齐该笔费用,其与周X协商由鲍XX赊欠周X车辆首付款不足部分,即36200元。鲍XX与周X之间存在欠款合同关系,鲍XX并没有收到借款36200元,因此鲍XX与周X之间的所谓借款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2.周X仅提供借条一张,不能证明整个案件事实,一审法院在无其他支付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即将该借条作为定案依据错误。3.鲍XX与周X之间属于欠款合同关系,不应当产生利息,一审判决鲍XX向周X支付利息错误。
周X辩称:周X与鲍XX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关系明确。1.周X是在安徽省泗县经营汽车销售业务,鲍XX欲在周X处购买斯柯达轿车一辆。由于鲍XX购车资金短缺,车辆首付款尚差一部分,鲍XX要求周X为其垫付部分首付款,并于2018年2月23日向周X出具借条一份,鲍XX在借条上签名,鲍XX在担保人处签名。鲍XX上诉称其与周X之间系欠款关系,与事实不符。鲍XX所赊欠的首付款系周X垫付,并且鲍XX向周X出具了借条。退一步讲,即使该款为欠款,也已经双方约定为借款。周X为鲍XX垫付了首付款,应当视为周X已经收到该款项,并且鲍XX在借条上已经注明借到现金,其出具借条的行为转化为借款关系。2.周X一审中提交的借条,明确约定了利息,一审按照24%的年利率计算利息并没有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正确,另,周X与鲍XX原一审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也是约定了两分的利息。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鲍XX未答辩。
周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鲍XX偿还周X借款本金36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履行完毕止);2.鲍XX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鲍XX、鲍XX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23日,鲍XX在周X处借款36200元用于支付其购买斯柯达轿车的首付款,约定利息3分,将本金36200元及十个月利息计算在一起,鲍XX向周X出具47000元借条一份,并由鲍XX提供担保。2019年6月21日,周X诉讼至一审法院,2019年7月11日,鲍XX与周X达成协议,并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征得鲍XX同意。协议内容为:鲍XX下欠周X36200元及利息12800元,自2019年7月起至2019年10月每月月底前偿还周X10000元,2019年11月30日前偿还9000元,如逾期履行,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本金36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止;鲍XX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鲍XX拒绝在法院邮寄给其的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周X以双方协商还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因协商未果,周X诉讼至一审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应当清偿。鲍XX向周X借款36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周X提供鲍XX出具的借条原件及协议书在卷佐证,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周X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鲍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X借款本金36200元及利息(以36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止);二、鲍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55元,由鲍XX、鲍XX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周X主张案涉款项系其为鲍XX代垫的购车首付款,虽鲍XX主张该款系其欠付周X的购车首付款,并非借款,但其在2018年2月23日向周X出具借条的行为表明其认可垫付款或欠款转化为借款的事实,且该借条明确约定了利息,双方亦在2019年7月11日通过签署调解协议的方式对该笔借款进行了确认,并约定月息2%。在鲍XX未按借条及调解协议约定支付其所欠借款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其偿还周X借款本金36200元并自借条出具次日即2018年2月24日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鲍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鲍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0元,由鲍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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