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丹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30日 18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丹,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X,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杨XX与被告蒋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XX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2年4月20日在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常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丹到庭参加诉讼,蒋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蒋X立即向杨XX支付工资59737元,并赔偿杨XX利息损失(以5973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蒋X承担。事实和理由:杨XX为蒋X做服装加工。2020年5月16日,双方结账,蒋X结欠杨XX工资67737元,因蒋X暂无款支付,故出具欠条一份。后蒋X支付了8000元,剩余59737元至今未付。虽经杨XX多番催要,但蒋X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
蒋X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至2019年期间,杨XX为蒋X在织里提供服装加工。2020年5月16日,蒋X向杨XX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欠款人)蒋X欠(债权人)杨XX2019年度工资人民币(大写)陆万柒仟柒佰贰拾柒元整,小写67737元。约定于2021年12月30日偿还。”欠条出具后,蒋X共向杨XX支付工资8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以致纠纷成讼。
上述事实由杨XX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其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杨XX与蒋X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蒋X未能及时支付工资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支付工资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对杨XX要求蒋X支付工资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工资的金额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以本院认定为准。关于工资金额,杨XX认为蒋X尚欠其工资59737元,即欠条载明的小写金额67737元扣除已支付的8000元,但其向本院提交的欠条所载明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书写习惯,大写金额稳定性更强,更加规范、严谨,故本院认定蒋X尚欠杨XX工资59727元(67727元-8000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本院认为,应以5972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蒋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抗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蒋X支付杨XX工资597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972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实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驳回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蒋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