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丹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4日 6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翟某某,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丹,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沈某,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翟某某与被告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某按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沈某送达,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22年1月13日以公告方式向被告沈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于2022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予以宣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某某诉称: 2019 年 2月 3日,被告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翟某某借款 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1分。2020年1月 23日,被告沈某支付了6000元利息。2020年1月24日,被告沈某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月息2分。2021年2月 10日,被告沈某支付了6800元利息。后虽经原告多番催要,但被告拒不支付。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沈某立即返还原告翟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 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 2月 3日起至 2020年8月 19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付,2020年 8月 2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庭审中变更: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 8月27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沈某既不答辩,又不举证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翟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2019年2月3日,原告翟某某通过建行转账给被告沈某人民币5万元整。被告沈某也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1分。2020年1月 23日,被告沈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翟某某支付了一年期利息6000元。2020年1月24日,被告沈某将原有的借款5万元加上另一笔原告翟某某所称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给被告沈某未能支付的“分红款”人民币2万元转为借款,故合计借款人民币为7万元,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月息2分。2021年2月 10日,被告沈某向原告翟某某通过微信分两次转账支付了2000元和4800元,合计支付一年期到期部分利息人民币6800元(注:按7万元基数,月利率2%一年期到期应付利息为人民币16800元,未能支付到期应付利息1万元。但原告翟某某在庭审中变更:这6800元利息作为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的部分利息,故将利息起算日期作了变更)。后虽经原告翟某某多次向被告沈某催讨本金及利息,但被告沈某拒不支付。虽经原告翟某某多次催讨,但被告沈某至今未付,故纠纷成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由被告署名的《借条》2份、被告沈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各1份、《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3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当履行自己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部分利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负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某应归还原告翟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支付部分借款利息和逾期还款资金占用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 8月27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沈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500元,由被告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