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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就医突发心源性猝死 医院诊疗存错担责 40%

发布者:张金荣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2日 2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 年 5 月,66 岁的张某因摔伤腰痛前往甲医院就诊,经 X 光检查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医院为其采取腰围外固定,并输注甘露醇、复方丹参等药物治疗。输液结束约 2 小时后,张某突发意识丧失,医院及随后赶到的 120 急救人员全力抢救,仍宣告张某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检鉴定,张某死亡原因为冠心病心源性猝死。张某的妻子王某、子女张甲、张乙、张丙认为甲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是导致张某死亡的重要原因,与甲医院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要求甲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45 万余元,并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办案经过

一审阶段

案件审理中,经死者家属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甲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甲医院在诊疗中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未完善检查明确诊断、用药指征不明确、联合用药不符合诊疗规范等过错,该过错与张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介于次要到同等之间;同时张某自身心脏基础疾病严重,摔伤疼痛也存在诱发心血管意外的风险。

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综合认定甲医院对张某死亡承担 40% 的赔偿责任,核算死者家属合理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事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 672911 元,判决甲医院赔偿 269164.4 元;因家属未提供交通费票据、王某有成年子女赡养、医院过错未达到严重精神损害标准,未支持家属主张的高额交通费、王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

上诉阶段

一审判决后,医患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1.死者家属上诉理由:认为医院 40% 的责任比例过低,未考虑医院病历不规范的法律责任;一审酌定的 5000 元交通费过低;患者死亡给家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支持精神抚慰金;王某无社保,张某的死亡使其丧失生活来源,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和专家出庭费应由医院全额承担。

2.甲医院上诉理由:认为鉴定机构无中医药专业人员,属于超范围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张某系自身基础疾病导致心源性猝死,与医院诊疗行为无关;医院用药符合骨折治疗规范,不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扩大医院举证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甲医院提交相关医学资料证明丹参对骨折治疗的有效性,家属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医院未综合考虑患者整体病情,用药违反诊疗规范。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核查,对双方提交的证据逐一认定。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医患双方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具体裁判要点如下:

1.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备合法鉴定资质,法律未规定此类鉴定需中医药专业人员参与,对甲医院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甲医院未做 CT 检查即使用甘露醇,且未在病历中记录药物使用的相关评估程序,无法证明诊疗行为无过错,其主张不予支持。

2.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张某自身病情,认定医院承担 40% 的责任比例合理,家属主张责任比例过低无事实依据;家属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且部分主张为亲戚奔丧费用,无法律依据,一审酌定 5000 元交通费并无不妥。

3.王某虽达退休年龄但未举证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且其子女均具备赡养能力,不符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条件;医院承担次要至同等责任,未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标准,对家属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4.鉴定费及专家出庭费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双方胜败诉情况由法院合理分配,一审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5.二审案件受理费 9261.02 元,由死者家属承担 3959.55 元,甲医院承担 5301.4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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