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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发热未重视 肠镜操作出意外 医院被判赔 51 万

发布者:张金荣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0日 2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患者宋先生(化名)因腹痛到北方某三甲医院(化名)就诊,被确诊为乙状结肠癌,医院为其做了腹腔镜结肠癌根治手术。术后宋先生反复发烧,医院检查怀疑有直肠瘘,但一直没查清发热原因,也没有及时有效处理瘘口问题。后来医院在做肠镜检查时,宋先生突然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是:结肠术后并发直肠瘘,肠镜检查时失血导致急性循环衰竭死亡。死者家属包括母亲张女士、妻子刘女士、女儿宋小婷(均为化名),认为医院诊疗有过错,起诉要求赔偿近百万元。

二、办案经过

1.家属先申请尸检,明确死亡原因,证明和术后并发症、肠镜操作有关。

2.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专业机构鉴定认为:

1.医院对术后反复发热的判断、处理存在延误

2.肠镜操作存在过错;

3.医院过错和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建议同等责任50%)。

3.法院开庭审理:

1.医院辩称:患者本身是癌症晚期,死亡主要是自身疾病导致,只同意承担部分责任。

2.法院逐项核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剔除不合理诉求,只支持有证据、符合法律的项目。

三、审判结果

1.法院认定:医院承担 50% 赔偿责任

2.法院支持的合理损失:

1.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按实际过错天数计算)

2.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3.精神损害抚慰金 5 万元

4.鉴定费 4.8 万元

3.法院不支持的项目:

1.治疗癌症原发病的前期医疗费

2.妻子四级伤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四级肢体残疾不能认定无劳动能力)

3.无证据的丧葬误工交通费用等。

4.最终判决:北方某三甲医院一次性赔偿家属共计 510666 ,驳回其他过高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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