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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板断裂致残、医院拒赔|紧抓告知瑕疵突破鉴定局限,帮伤者成功获赔

发布者:张金荣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8日 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当事人、院方均为化名)

委托人:陈某(化名),1976 年出生,个体面食加工经营者,长期在北京通州城区居住经商,户籍登记务农但实际常年非农务工。 涉案机构:通州某中西医医院(化名)。

2014 年 11 月,陈某操作面粉机意外致左手严重绞碾受伤,前往涉案医院急诊入院,确诊左前臂开放性粉碎骨折、肌肉及神经多处损伤,院方当日实施骨折内固定、清创手术,术中植入钢板固定。术后短短数日,患者创口反复肿痛、创面开裂,院方多次拆线减压却未及时规范植皮;后续患者出院复查,院方多次告知恢复良好,直至 2015 年 7 月患者赴积水潭医院复诊,确诊手术内置钢板断裂、骨折长期不愈合,被迫二次手术取钢板、植骨重建。

陈某认为钢板断裂、伤情恶化系医院诊疗不当所致,前期与院方协商理赔被全盘拒绝:院方主张诊疗符合医疗规范,钢板断裂是外伤、患者自身受力造成,全部损失由患者自行承担。无奈之下,陈某委托我与团队胡世秋律师代理起诉,起诉时主张按总损失 40% 赔付,索赔各项费用合计 37 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

二、办案经过

(一)诉前取证:全维度固定诊疗过错线索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委托人封存全套住院病历、历次复查门诊记录,同步收集跨院(滨州人民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租房合同、个体经营证明、被扶养人户籍材料,梳理出三大关键疑点:

1.术后过早拔除引流管、创口处理不当,延误植皮治疗,加重创面缺损;

2.出院医嘱简单,未针对粉碎性骨折、内置钢板术后风险做详细注意事项、复查周期书面告知;

3.多次院内复查,医生误判恢复状态,延误钢板断裂早期干预,加重二次手术损伤。

(二)司法鉴定攻坚:直面 “轻微责任” 不利鉴定意见

案件立案后,法院摇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仅认定医院存在出院告知不足的轻微过失、过失与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这一结论对我方极为不利,常规裁判多参考鉴定轻微责任仅酌定 5% 以内赔偿比例。 我方针对鉴定提出书面质询:

1.院方出院未尽风险告知义务,直接导致患者不了解患肢负重禁忌、复查节点,间接诱发钢板疲劳断裂;

2.院方多次复查误诊愈合良好,错过钢板异常早期处置时机,扩大手术与伤残损失,不能割裂过失和损害的间接因果关系。 庭审中,结合全案病历、后续就诊记录,重点论证:无充分告知的不作为虽不直接造成钢板断裂,但客观影响患者自我防护,和最终伤残存在间接因果,请求法官突破鉴定 “无直接因果” 的局限,合理上浮责任比例。

(三)损失标准精细化核算,争取城镇伤残赔偿

被告抗辩伤者户口为粮农,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我方提交长期城区租房协议、个体馒头加工经营证明、连续在北京务工生活证据,依据最高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主张按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算八级伤残赔偿金;逐项梳理被扶养人(父母、一双子女)户籍、居住信息,剔除不合理主张,依法核定被扶养人生活费;针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结合司法鉴定确定的护理期、营养期,参照北京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地护工标准逐项核算合理损失,剔除无依据的超额诉求。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

1.认定医院出院告知不足存在医疗过失,过失和患者损害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突破鉴定轻微责任参考值,酌定医方承担15% 赔偿责任;

2.核定伤者各项合理损失合计 574771.57 元,判令医院赔付 15% 即86215.74 元;另单独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

3.案件鉴定费 18000 元(原告垫付)全部由医院承担; 综上,被告合计向陈某赔付109215.74 元,判决生效 7 日内一次性付清;驳回被告全部免责抗辩。

4.委托人原本仅预估少量赔偿,最终顺利拿到十万余元赔偿款,后续仍保留继续主张后续康复治疗费的权利,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高度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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