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患者熊先生(化名)因血尿 10 天,到江西某肿瘤医院(化名)就诊,医院初步判断为右肾盂占位,高度怀疑癌症。医院未做完善的进一步检查,就直接为熊先生实施了右肾根治切除 + 右侧输尿管全段切除手术。术后病理结果显示:根本没有恶性肿瘤,只是良性的肾血管瘤。熊先生无故被切掉健康肾脏,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后续还需多次就医复查,身心与经济均遭受重大损失,家属遂起诉医院索赔。
二、办案经过
1.初次鉴定:第一次司法鉴定认为医院仅承担轻微责任,患者方不认可,以鉴定人员资质问题申请重新鉴定。
2.二次鉴定:法院委托新的司法鉴定机构,最终认定:
1.医院术前检查不完善,未做关键检查提高诊断准确率;
2.手术方案选择不严谨,存在误诊、误治过错;
3.医院过错与患者肾切除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承担同等责任(50%)。
3.法院审理:医院辩称诊疗符合规范、术前已告知风险,但鉴定意见已明确存在过错,法院采纳二次鉴定结论,逐项核算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合理损失。
三、审判结果
1.法院认定:医院承担 50% 赔偿责任。
2.法院支持的合理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3.法院处理: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第一次因程序问题的鉴定费不作处理。
4.最终判决:江西某肿瘤医院一次性赔偿熊先生共计 245958.08 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按责任比例分担,驳回其他过高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