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患者马先生(化名)因突发头晕、恶心、乏力,被 120 紧急送往德州某中医院(化名)救治。医院仅做了 CT 检查,未及时发现严重心脏问题,患者多次诉说腰疼、腹部不适,医院仅简单用药处理。随后心电图提示心梗,医院安排转院,在转院前患者突然血压测不出,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妻子金女士、两名未成年子女)认为医院救治不及时、存在过错,起诉要求赔偿。
二、办案经过
1.死因与过错鉴定:患者未做尸检,多家机构一度退鉴,法院最终委托鉴定机构推断死因并做医疗过错鉴定。
2.鉴定结论:医院在接诊、检查、处置过程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承担次要责任(30%)。
3.庭审争议:
1.医院辩称诊疗符合规范,无过错;
2.保险公司认为不应作为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依法采纳鉴定意见,逐项核定损失。
三、审判结果
1.责任认定:医院承担 30% 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责任因无合同证据,本案不予处理,可另行解决。
2.法院支持的合理损失:
1.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
2.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
3.鉴定费 14800 元
3.不予支持:无证据的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
4.最终判决:德州某中医院一次性赔偿家属共计 354239.93 元,驳回其他过高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