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81 岁的张老太(化名)2019 年 9 月因摔倒致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在外院做完内固定手术后,于同年 11 月到北京丰台区某医院(化名,原国家电网公司北京某某医院)康复医学科做术后康复治疗。入院第 9 天,张老太在康复训练后出现左大腿疼痛,随后确诊左大腿肌间血肿,后续又接连出现急性肾衰、肺部感染、胸腔积液等并发症,在该医院住院 245 天后,于 2020 年 7 月转院至北京某急救中心,最终在 2020 年 8 月因重症肺炎抢救无效死亡,前后累计住院 291 天。
张老太的儿子王先生认为,医院在母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不仅未及时处理血肿、输血不及时,还未尊重会诊意见转科治疗,最终导致母亲死亡,遂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按比例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34 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而医院辩称,张老太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转院后的重症肺炎,且诊疗中家属多次拒绝手术、转 ICU 等治疗方案,医院已尽到诊疗义务,鉴定机构认定的轻微责任比例已偏高。
办案经过
1.一审起诉与举证:王先生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院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 21 万余元的 90%,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合计 50 万余元的 20%,另加 5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提交了护理费、营养费、轮椅费等相关票据佐证损失。
2.司法鉴定:经双方协商,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医院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医院存在康复训练欠细致、血肿观察处理不完善、输血不及时、抗菌药物治疗欠规范等过失;该过失与张老太左大腿肌间血肿、急性肾衰存在主要因果关系,与肺部感染、胸腔积液存在共同因果关系,与张老太死亡仅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双方均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鉴定机构作出书面回复,鉴定人员亦到庭接受质询,王先生为此支付鉴定费 18000 元。
3.一审审理:法院结合鉴定意见,综合考虑医院过错程度和张老太高龄、基础疾病多的情况,对各项损失作出认定并确定赔偿比例。
4.上诉与二审: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医院责任比例过低、交通费和营养费认定标准偏低、精神损害抚慰金过少,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进行审理。
审判结果
一审判决
1.医院对张老太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直接损失承担 60% 赔偿责任,赔偿王先生医疗费 48038.97 元、交通费 120 元、护理费 39696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7460 元、营养费 8730 元、护理垫费 1000 元、轮椅费 2540 元;
2.医院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承担 10% 赔偿责任,赔偿王先生死亡赔偿金 40759 元、丧葬费 9732.55 元;
3.医院赔偿王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0 元;
4.驳回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应予采信,王先生未提交新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和案件实际确定的赔偿比例、各项损失金额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3236 元由王先生负担。
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明确了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意见的核心参考作用,法院会结合医疗机构过错程度、患者自身基础情况综合划分赔偿责任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