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婷婷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2日 26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李某,女,汉族。
原告:周某,男,汉族。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婷,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汉族。
诉讼记录
原告李某、周某与被告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2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但原告出借资金来源与其向金融机构的贷款无法区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周某借款57,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某、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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