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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代理合同纠纷,为当事人挽回数十万损失

发布者:黄婷婷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5日 16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婷,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某建筑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诉讼记录
  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传播公司)与被告南京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管理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婷,被告某管理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灯光音响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舞台灯光音响显示屏设备的设计及安装,被告亦使用举办了活动,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费用。根据合同关于货款支付的约定,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包括质保金)的期限已经届满,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0元,被告还应当支付原告285000元。被告抗辩原告安装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就显示屏及灯光音响均约定了质保期,原告认为质量存在问题均可要求被告进行售后维修,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被告应当在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7%,因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验收合格的时间,本院按照被告第一次使用该设备举办活动的时间作为验收合格的时间,故被告应当在2020年10月19日支付原告273450元(385000元×97%-100000元);剩余3%的质保金应在合同签订11月后12个月内支付,则被告应当在2021年10月3日前支付原告质保金11550元。根据合同约定“需方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货款,每逾1日,需向供方偿付合同款总额3%的滞纳金。”,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该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依法调整违约金为LPR的1.5倍,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34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115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南京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85000元及违约金(以2734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115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8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945,合计4733元,由被告南京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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