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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上有公司盖章,能否主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黄婷婷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1日 8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人为肖,后面签字部分有肖本人签字以及R园林的盖章。本律师认为,本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肖个人,而R园林的盖章行为代表了公司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后被告肖又单独出具一份还款承诺,故借款本人主动变更了借款利息,连带还款人R园林公司也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从另一方面说,肖R园林实控人,故承诺书也代表了R园林对于延迟还款之后要承担的还款责任。

原告主张的利息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低于被告承诺的利息,原告主动放弃高息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承诺书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胁迫、威胁、欺诈的情形存在。原告后续也与肖多次电话沟通过,肖本人从未提出异议,直至今天双方仍在和平协商还款,但是被告方就是没有偿还过一分钱。原告之前对被告甚是相信,知道被告急需用钱80万元,自己手头资金不足,还向亲友寻求帮助凑够80万给被告。被告不仅辜负了原告的信任,至今还在游说原告撤诉,承诺给予原告更高利息,但是就是不还钱。

原告所提的借条、转账记录承诺书等所有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借款的真实性。本案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应充分考虑明间借贷的一些特点,应当从借款双方的现实可能性、习惯性做法等综合考虑。

最终在开庭前,黄律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约定还款方式,缩短委托人拿回借款的期限:

1、肖某欠款的本金连带利息827850元分为4期按时还款给原告,若有延期则按约定重新计算计息支付

2、被告实际控制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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