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婷婷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6日 13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阵子笔者办理了一起生父母为了孩子在城里上学,将孩子过继到亲姑姑名下并办理了收养登记,而后双方关系恶化,亲姑姑却不愿配合解除收养关系的案子。原告是被收养人的父亲(收养人的亲弟弟),被告是收养人本人,即弟弟告了亲姐要求解除与其女儿的收养关系。本是相亲相爱的一家人,最后对簿公堂,也是让人感慨。就该案办理过程中的情节进行归纳、梳理,供有类似遭遇的读者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本案中,收养人作为被收养人的亲姑姑,年满30周岁,未婚无子女,经济独立,在江苏某大城市有自有住房。被收养人年6岁,身体健康。故而本案各项均符合法定收养要件。
大概所有剧情的发展都不如当初想象般美好。在双方办理完收养手续并办理了户口转移手续后,被收养人父母即带着被收养人搬至收养人的房屋内居住,期间的各项花销均由被收养人的爷爷支付(即本案原被告的父亲)。被收养人的照看养护都由孩子母亲自己负责,孩子爷爷奶奶负责帮衬。但是,已经成年的姐姐和弟弟两家共住在同一屋檐下,哪有没有矛盾的。时间久了,矛盾就有了。后被收养人父母不愿再跟孩子姑姑一同居住,双方于是协商分开,将孩子户口转回老家。
但此时,收养人不同意了。在收养人看来,弟弟当初将孩子过继给自己名下是自愿行为,不能无故反悔。且自己年龄已大,至今未婚,很可能后续不会再有孩子,只要被收养人跟自己存在收养关系,成年后就应当对自己尽赡养义务,对自己将来养老也是个保障。另外,在双方相处的一年时间里,被收养人也是收养人内心的精神寄托,收养人对其也产生了根深层的情感。此时将孩子从身边带走从此不再有法律上的母女关系,收养人是万万接受不了的。
而孩子父母认为,将孩子与姑姑办理收养登记是为了孩子能在大城市读书接受更好的教育。且孩子一直都由夫妻儿子亲子照料,孩子也一直称收养人为姑姑。双方实际并未建立真正的收养关系。双方办理的收养登记非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解除。
法院认为:本案中,自办理收养登记后,原告(孩子父母)实际一直参与孩子的抚育,也一直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被告未形成对被抚养人单独抚养的事实。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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