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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昌蔚律师代理的合同纠纷案胜诉,原告追回货款5.5万余元+利息!

发布者:何昌蔚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3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蔚,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

原告黄某诉被告肖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货款57870元人民币并承担逾期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酒水销售业务,应被告的要求,从2018年开始原告自行垫资并陆续为被告供应了十余次酒水,期间,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向原告支付分文货款。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到原告酒水货款共计55110元,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该欠款于2019年6月22日前支付,如有违约,被告自愿以月利率2%为基数,向原告承担逾期利息直至本息付清时止。”被告出具该《欠条》后,原告又为其供应了价值2760元的酒水。但被告言而无信,违背诚实守信原则,自出具《欠条》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分文,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该欠款,致使原告利益严重受损。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黄某从事酒水销售业务,原告从2018年开始陆续为被告肖某供应酒水,被告未向原告支付酒水货款。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酒水货款共计5511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肖某前期在黄某处购买酒水,经双方核对并清算,肖某仍欠黄某酒水款55110元(大写:伍万伍仟壹佰壹拾元),肖某自愿在30天之内结清,如有违约,本人自愿按每月百分之二计算向黄某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本金利息付清时止。欠款人:肖某;身份证:513701198612××××;2019年5月23日。”被告出具该欠条后,未在约定的期限即2019年6月23日前支付货款,原告催收未果,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欠条、送货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下欠货款应当支付,被告下欠原告货款55110元,有欠条和送货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551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在被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又向被告供应了价值2760元的酒水,因原告只举示了送货单,而无结算依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从2019年6月23日起按约定的月利率2%(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对于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应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年利率15.4%)计算。
裁判结果:
一、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下欠原告黄某的货款5511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下欠货款金额为基数,从2019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何昌蔚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现为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达州市达川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3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