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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昌蔚律师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原告追回欠款8W+利息!

发布者:何昌蔚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6日 13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蔚,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借到原告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出借的人民币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针对该出借款同时约定了借款利息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每月利息为总出借款的2%,2019年10月开始,每月利息为总出借款的1%。但被告借到该款后,仅每月支付利息到2019年9月,自2019年10月开始便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原、被告身份信息;2、借条原件一张及支付宝转款记录一张。被告苏某对上述证据未予质证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

本院查明:

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被告苏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19年9月28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苏某转账80000元。转款后被告当即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因资金周转困难,借到张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出借的人民币80000.00元(大写:捌万圆整),双方约定该出借款的借款利息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每月利息为总出借款的2%;2019年10月开始,每月利息为总出借款的1%)。因本借条发生争议,向借款人送达相应法律文书的地址为: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街××号。此条!借款人:苏某,身份证号码:513023198702××××,2018年9月28日”。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苏某向原告张某支付七千余元利息,后又于2020年8月支付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愿建立借贷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出借资金的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应当偿还其借款,有被告亲笔签字的借条、转账记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利息,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上对利息进行约定,虽然被告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未按照约定利率偿还利息,原告自愿放弃,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于2020年8月向原告支付2000元,原告主张为优先偿还的利息,符合原被告双方在借条的约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裁判结果:

被告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0月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扣除已偿还的利息2000元)。


何昌蔚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现为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达州市达川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3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人身损害